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2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与金龙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金龙振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1203号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向上路。法定代表人:张维友,经理。委托代理人:邰鸿君,1958年5月15日出生,满族,法律顾问,现住图们市向上街。委托代理人:邱家林,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大厅经理,现住图们市新华街。被告:金龙振,现住图们市金盾家园,其他信息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龙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龙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卜宪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