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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9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姚明海与胡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明海,胡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9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明海,男,汉族,1960年2月20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胡小龙,男,汉族,1963年6月22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申请执行人姚明海与被执行人胡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胡小龙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3个银行账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证劵、车辆等财产。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35000元,尚有人民币75000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剑荣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喻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