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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匡某与宗某、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某,宗某,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5835号原告匡某,男,1975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郎某,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宗某,男,1963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住址不详。被告付某,女,1965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住址不详。原告匡某诉被告宗某、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匡某的委托代理人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某、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至201年被告三次向我借款132000元。该借款经催要被告未予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2000元,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宗某于2011年7月10日、2012年4月10日、2012年8月18日分别向原告匡某借款60000元、48000元、24000元,合计132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分别出具借据(借条)。该借款被告未予偿还。另查明,二被告于2007年7月4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14日登记离婚,2012年7月4日又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据(借条),结婚(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卷作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宗���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宗某应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其中被告宗某2012年8月18日24000元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二被告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此笔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匡某借款132000元,并自2017年6月26日起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付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其中的24000元本息与被告宗某承担共同偿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财产保全费1180元,公告费4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郭文秀审判员梁永芳人民陪审员贾学成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宇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