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邱林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林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403号罪犯邱林林,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顺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林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邱林林、郭某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96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23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16年3月1日以(2016)闽07刑更4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林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1876分,获3次表扬。2017年6月27日向顺昌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7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林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至2017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