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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修杰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修杰,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1164号原告:李修杰,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新,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东宝新村。法定代表人:李一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立军,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事项为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凤,吉林方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事项为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原告李修杰与被告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李修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修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修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修杰负担。审 判 长  周景全人民陪审员  郑文荣人民陪审员  鞠桂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秀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