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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与石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石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5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昭萍东路156号,组织机构代码:85907663-0。负责人:李响,行长。被告:石露,男,1992年7月15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与被告石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09日立案,之后,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全部透支额,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承担。审 判 员  陈雪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