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石元祥与赵拴文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元祥,赵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303号申请执行人:石元祥,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农民。被执行人:赵拴文,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农民。关于申请��行人石元祥与被执行人赵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元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赵拴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栓文有其所有的”居士林山庄”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赵拴文又以其”居士林山庄”为抵押物向农业银行抵押贷款,现对该财产进行处置,已移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致使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石元祥待委托评估、拍卖程序终结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和审判员 李长江审判员 李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瑛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