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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张宗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张宗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558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19号。被执行人张宗威,男,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张宗威罚金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桂0103刑初8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被执行人张宗威应缴纳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中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执行财产刑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依法执行,再次依法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10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主文中关于被执行人张宗威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春桂审判员  赵 会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