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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1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少逸与雷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逸,雷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12525号原告:张少逸,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雷晨阳,男,199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逸与被告雷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少逸负担。审 判 员  王 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彩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