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淑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淑琴,熊近华,饶新民,王玉兰,饶志琴,饶淑平,饶建平,揭燕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54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龙山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李群,董事长。被执行人饶淑琴,女,汉族,1977年9月2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熊近华,男,汉族,1977年10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饶新民,男,汉族,1955年11月6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王玉兰,女,汉族,1956年9月3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饶志琴,女,汉族,1970年9月6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饶淑平,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饶建平,男,汉族,1979年10月4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人揭燕婷,女,汉族,1985年5月9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饶淑琴、熊近华、饶新民、王玉兰、饶志琴、饶淑平、饶建平、揭燕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7)赣1029执540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艾凌波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饶其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乐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