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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登封市嵩阳办小天使幼儿园与登封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封市嵩阳办小天使幼儿园,登封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3行初74号原告登封市嵩阳办小天使幼儿园,住所地登封市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徐爱玲,园长。被告登封市民政局,住所地登封市颖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郭亚丽,局长。委托代理人齐跃锋,登封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帅兵,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登封市嵩阳办小天使幼儿园诉被告登封市民政局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登封市嵩阳办小天使幼儿园因需提交新的证据,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登封市嵩阳办小天使幼儿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登封市嵩阳办小天使幼儿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登封市嵩阳办小天使幼儿园负担。审 判 长  朱颖军人民陪审员  姜素霞人民陪审员  楚丙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进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法规和依据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