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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0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翁惠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惠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02民初497号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香洲西路北侧雅苑阁***层。法定代表人:余胜九,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义川,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雪希,女,汉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系该行职员。被告:翁惠阳,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已结清贷款。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9.5元,由于原告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因此,本案实际受理费人民币31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辅斌人民陪审员  褚 铭人民陪审员  余德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宝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