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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4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奚兰与全星蓉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兰,全星蓉,杨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4259号原告:奚兰,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全星蓉,女,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杨磊,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奚兰与被告全星蓉、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奚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奚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圣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