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民初8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林青、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青,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8985号申请人:朱林青,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岩,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来连毛,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林青与被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林青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80000元,并提供案外人朱旭凯所有的大众牌小轿车(车牌号皖L×××××)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林青要求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80000元。二、查封案外人朱旭凯所有的大众牌小轿车(车牌号皖L×××××)一辆。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案外人朱旭凯不得将该车辆抵押、变卖、毁损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雪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