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2142号原告谢长秀诉被告王承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长秀,王承健,李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6民初2142号原告谢长秀,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被告王承健,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被告李琼,女,1983年9月7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原告谢长秀与被告王承健、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长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承健、李琼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84000元及其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0日,被告王承健向原告谢长秀借款人民币184000元,约定借期20天,月利息3分。到期后,经多次催讨,被告拒绝偿还,特具状起诉。被告王承健、李琼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0日,被告王承健因资金周转向原告谢长秀借款人民币184000元,约定借期20天,月利息3分。到期后,被告王承健于2017年7月偿还1万元,2017年9月30日偿还2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借款给被告,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被告王承健与被告李琼系夫妻,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被告约定的利率未支付部分依法应按年利率24%计算,已经给付的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被告王承健于2017年7月偿还1万元,2017年9月30日偿还2万元,共计3万元,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是181.5元每天,该3万元应先偿还利息,经计算,利息还了165天即还到2016年9月22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承健、李琼偿还原告谢长秀人民币184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被告王承健、李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万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