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尹超与被执行人王松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超,王松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760号申请执行人:尹超,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临泽县倪家营镇下营村六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9********。被执行人:王松山,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出生,住临泽县倪家营镇汪家墩村一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5********。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尹超与被执行人王松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60858元、案件受理费842元、执行费826元,合计625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松山妻子蒋玉红在银行的存款6252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进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