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5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章定勇与陈新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定勇,陈新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5111号原告:章定勇,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陈新广,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章定勇与被告陈新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章定勇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陈新广偿还原告章定勇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3月20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陈新广偿还原告章定勇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定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新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20日,被告陈新广以其父亲生病住院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由被告陈新广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双方约定于2017年9月1日归还借款,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陈新广至今未还,原告故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新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章定勇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陈新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陈新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庄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鹏鹏?PAGE??PAGE*MERGEFORMAT?2?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