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郝晓帅与赵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晓帅,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2804号原告:郝晓帅,男,199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赵某某,男,200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晓帅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郝晓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晓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晓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郝晓帅负担。审判员杨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孙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