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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郝晓帅与赵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晓帅,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2804号原告:郝晓帅,男,199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赵某某,男,200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晓帅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郝晓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晓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晓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郝晓帅负担。审判员杨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孙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