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东生与闫小渭、闫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生,闫小渭,闫伟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690号原告:王东生,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行,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小渭,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告:闫伟伟,男,汉族,住新郑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生与被告闫小渭、闫伟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东生不能提供被告闫伟伟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闫伟伟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东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留成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