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莹、孙守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莹,孙守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孙莹,女,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孙守江,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612民初14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守江的银行存款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井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