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5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卢建军与安徽贝利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熊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军,安徽贝利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熊华飞,周XX,周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505号之二原告:卢建军,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贝利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滁路南侧经五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79099189A。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经理。被告:熊华飞,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安缆大楼五楼安徽贝利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被告:周XX,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安缆大楼五楼安徽贝利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汉江,天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XX,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建军与被告安徽贝利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熊华飞、周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皖1181民初250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安徽贝利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熊华飞、周XX、周XX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原告卢建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周XX名下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XX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春慧人民陪审员 周文波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梦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