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2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炳生与被执行人湖南格林餐餐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生,湖南格林餐餐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李炳生,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湖南格林餐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灵红,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炳生与被执行人湖南格林餐餐米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格林餐餐米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炳生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