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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9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庆锚、黄尾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庆锚,黄尾琴,颜兰芬,陈芝旺,陈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9464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722167,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作璋,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前,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员。被告:林庆锚,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黄尾琴,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颜兰芬,女,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芝旺,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燕,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庆锚、黄尾琴、颜兰芬、陈芝旺、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3元,减半收取1646.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通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秋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