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德益介绍卖淫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益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刑初53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益,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2017年5月5日主动投案,同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诉刑诉[2017]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益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加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以来,李某1、陈某1、李某2、陈某2(四人已判决)先后加入被告人李德益等人组织的卖淫团伙担任司机。该卖淫团伙组织多名卖淫女在本市天心区、雨花区等多个酒店从事卖淫活动。该卖淫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其操作流程为:安排专人负责至本市天心区、雨花区等多个酒店发放印有卖淫信息的卡片,待嫖娼人员根据卡片信息打电话咨询时安排专人负责接听、介绍卖淫服务项目、价格等,待与嫖娼人员协商一致之后,由被告人李德益负责联系、指派卖淫女并告知其酒店地址等相关信息,再由李某1、陈某1、李某2、陈某2等人根据被告人李德益的指示,接送卖淫女至酒店提供卖淫服务,卖淫女每次均收取人民币300-600元不等的嫖资,并按照固定比例与卖淫组织分成。此外,李某1负责每天从卖淫女处收取嫖资,并按照被告人李德益指示转至指定账户,被告人李德益支付其工资人民币3000元/月。2017年5月5日,被告人李德益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该院以到案情况说明、同案犯供述、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李德益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德益有期徒刑五至六年之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德益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供认属实,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被告人李德益对同案犯李某1、李大红、陈某2的供述提出异议,辩称其未给十几个以上卖淫女安排卖淫服务,仅接了招嫖卡片上的电话,安排了三个卖淫女去到不同酒店进行卖淫服务。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以来,李某1、陈某1、李某2、陈某2(四人已判决)先后加入被告人李德益等人的卖淫团伙担任司机。该卖淫团伙介绍多名卖淫女在本市天心区、雨花区等多个酒店从事卖淫活动。该卖淫团伙分工明确,其操作流程为:安排专人负责至本市天心区、雨花区等多个酒店发放印有卖淫信息的卡片,待嫖娼人员根据卡片信息打电话咨询时安排专人负责接听、介绍卖淫服务项目、价格等,待与嫖娼人员协商一致之后,由被告人李德益负责联系、指派卖淫女并告知其酒店地址等相关信息,再由李某1、陈某1、李某2、陈某2等人根据被告人李德益的指示,接送卖淫女至酒店提供卖淫服务,卖淫女每次均收取人民币300-600元不等的嫖资,并按照固定比例与卖淫团伙分成。此外,李某1负责每天从卖淫女处收取嫖资,并按照被告人李德益指示转至指定账户,被告人李德益支付其工资人民币3000元/月。2017年5月5日,被告人李德益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当庭质证、认证,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德益系在公安机关耐心宣讲工作下,于2017年5月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2、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李某1、陈某1、李某2、陈某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已被刑事判决的事实。3、证人周某、吴某的证言,二人系同事,均系招嫖人员,证明他们通过入住酒店房间内拾得的招嫖卡片,拨打卡片上的电话号码,谈好价格后与“小姐”发生有偿性关系的具体经过。他们的证言还证明了他们与招嫖卡片联系的对方手机号码。4、证人胡某、卢某、谭某、廖某、刘某、陆某的证言,以上六名证人均系招嫖人员,证明他们通过入住酒店房间内拾得的招嫖卡片,拨打卡片上的电话号码,谈好价格后与“小姐”发生有偿性关系的具体经过。他们的证言还证明了他们与招嫖卡片联系的对方手机号码。5、证人杨某、季某、谭某1、曹某的证言;四人系卖淫女,证明其通过被告人李德益接单、由司机李某1、陈某2、李某2、陈某1开车接送至被告人李德益和招嫖人员商议的宾馆进行有偿性服务的经过、价格、提成等具体细节。均证明被告人李德益系接到嫖客电话后,安排卖淫女去酒店提供卖淫服务的事实。6、证人易某的证言,系同案犯李某1的妻子,证明其丈夫李某1系该介绍卖淫团伙的司机,经常开车接送卖淫女去到不同酒店提供性服务的事实。7、证人罗某的证言,系同案犯陈某2的妻子,证明其丈夫陈某2系该介绍卖淫团伙的司机,经常开车接送卖淫女去到不同酒店提供性服务的事实。8、同案犯李某1的供述,证明其在以被告人李德益为首的介绍卖淫团伙中担任司机,负责接送卖淫女。嫖客拨打印有提供性服务的卡片上的联系电话,被告人李德益负责接听并将嫖客招嫖信息通知卖淫女。卖淫女的费用是由被告人李德益与其谈好、对账,由其根据信息去收取的。其在司机和卖淫女处收到的款项都最后转交给被告人李德益。9、同案犯陈某1的供述,证明其在以被告人李德益为首的介绍卖淫团伙中担任司机,负责接送卖淫女,有时将卖淫女交的管理费交给同案犯李某1。嫖客拨打印有提供性服务的卡片上的联系电话,被告人李德益负责接听并将嫖客招嫖信息通知卖淫女。被告人李德益知道其他司机和卖淫女的联系电话和具体情况,司机负责在卖淫女处收到款后交给李某1,再由李某1交给被告人李德益统一分配。10、同案犯李某2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李德益是他的老乡兼邻居,2015年被告人李德益找到其要其帮忙开车送妹子到酒店卖淫,并承诺每趟30元的报酬。其后加入该介绍卖淫团伙,在其中担任司机,负责接送卖淫女到酒店提供卖淫服务,并从卖淫女手中结款后交给李某1,再由李某1交给被告人李德益统一分配。11、同案犯陈某2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李德益负责接听嫖客电话,安排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的事实。1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李德益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13、辨认笔录,证明本案的卖淫女、证人依法定程序辨认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经相互辨认,依法定程序辨认出其他被告人。14、被告人李德益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德益在庭审过程中辩称自己仅负责接听嫖客电话,安排了三名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其对介绍卖淫集团的其他事情并不知情,并非主犯,对起诉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益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李德益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本案中,被告人李德益虽有接听电话、安排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等行为,但是被告人李德益没有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亦没有通过控制、管理卖淫女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故本案不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德益辩称对介绍卖淫集团的其他事情并不知情,也仅联系安排过二、三个卖淫女,其在该团伙中只是听从命令仅接打电话,并非主犯。经查,上述辩解意见与四名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德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德益系主动投案,但其在庭审中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认定为自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德益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若兰人民陪审员  陈楚利人民陪审员  周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阙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