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8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陆微与陈世君、徐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微,陈世君,徐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8823号原告:陆微,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铭,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燕芝,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君,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徐荣华,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陆微与被告陈世君、徐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世君返还原告陆微借款8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徐荣华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世君分别于2011年1月15日、同年5月30日、同年9月13日向原告陆微借款30000元、20000元、3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三份,均约定每月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利随本清,均未约��借款期限。被告徐荣华自愿为被告陈世君的上述2011年5月30日及同年9月13日的借款50000元及相应借款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出具给原告担保承诺书两份。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陈世君对上述借款本息至今未付,被告徐荣华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陆微为此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世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微借款8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荣华对被告陈世君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借款50000元及相应借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徐荣华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世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4元(已减半),由被告陈世君、徐荣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项海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思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