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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8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濮阳市森业印刷有限公司与谌洪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森业印刷有限公司,谌洪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116号原告:濮阳市森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于老东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濮东工业园区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856800870.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涛,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吾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被告:谌洪轩,男,汉族,1937年8月7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联系。原告濮阳市森业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谌洪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濮阳市森业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 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孙燕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菡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