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都兴奎与被执行人赵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兴奎,赵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525号申请执行人:都兴奎,身份证号230103193308070314,男,193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南小区5号楼6单元101室。被执行人:赵瑞芬,女,193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兴奎与被执行人赵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260元,并承担执行费425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及房产信息,且银行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