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8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文科与被执行人张勇、谢惠香、郑菊平、张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科,张勇,谢惠香,郑菊平,张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882-1号申请执行人:徐文科,男性,汉族,1965年10月13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张勇,男性,汉族,1972年01月02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谢惠香,女性,汉族,1950年09月11日出生,住同上。被执行人:郑菊平,女性,汉族,1975年11月08日出生,住同上。被执行人:张永红,男性,汉族,1945年12月07日出生,住金台区。申请执行人徐文科与被执行人张勇、谢惠香、郑菊平、张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672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永红的工资收入,正在履行中,待案款足额后向申请人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8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