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6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春艳杨光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艳,杨光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6262号原告:刘春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杨光军,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艳诉被告杨光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刘春艳50元,由刘春艳负担50元;邮寄费112元,由刘春艳负担56元,返还刘春艳56元。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