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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6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春艳杨光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艳,杨光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6262号原告:刘春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杨光军,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艳诉被告杨光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刘春艳50元,由刘春艳负担50元;邮寄费112元,由刘春艳负担56元,返还刘春艳56元。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