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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忠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3刑初252号公诉机关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忠福,男,汉族,初中文化,住伊通县。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福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3日9时许被告人王忠福骑着一辆黑色自行车从伊通镇林业小区自己住处出发寻找作案目标,13时许,行至二道镇黄家村三门杨家屯,通过反复盘查确定王某1家的母牛为盗窃目标,骑车返回家中。4曰凌晨,王忠福再次骑着该自行车来到王某1家,趁王某1家人员熟睡之机,将王某1家后院院墙破坏,将王某1家的母牛盗走,自行车遗留在案发现场不远处,王忠福将盗窃的黄牛藏在其妹妹王某2家东侧玉米地里,王某2发现后,让王忠福将牛牵走,王忠福又将牛藏在王某3家玉米地里,后被伊通县公安局侦查民警发现,返还被害人。经伊通满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王某1被盗的母牛价值人民币12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忠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忠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杜凌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美—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