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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10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10898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0898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长双,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锦松,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省经济开发区悦丰路东侧兴安大厦。法定代表人:缪德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637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