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10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上官书红与刘相周、刘相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书红,刘相周,刘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0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官书红,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刘相周,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刘相军,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221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官书红与被执行人刘相周、刘相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95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1391.63元,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10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东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