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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10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上官书红与刘相周、刘相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书红,刘相周,刘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0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官书红,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刘相周,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刘相军,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221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官书红与被执行人刘相周、刘相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95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1391.63元,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10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东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