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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峰与沈名春、张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峰,沈名春,张荣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894号原告:朱峰,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明,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沈名春,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张荣霞,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朱峰与被告沈名春、张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朱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峰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742元,由原告朱峰负担。审判员  章遵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