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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漳州市龙文区八方油漆店与蓝毅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龙文区八方油漆店,蓝毅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2760号原告:漳州市龙文区八方油漆店,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南昌东路联丰浩苑**幢**号,注册号:350603600122463。经营者:杨仙助,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艺真,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蓝毅彬,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漳州市龙文区八方油漆店与被告蓝毅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漳州市龙文区八方油漆店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漳州市龙文区八方油漆店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蓝毅彬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其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龙文区八方油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漳州市龙文区八方油漆店负担。审 判 长  黄宝发人民陪审员  冯雅惠人民陪审员  XX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