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5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吴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吴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53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住所地:江山市中山路3号。主要负责人:姚宏强,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慧明,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吴某,女,199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被告吴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以被告吴某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何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姜利君书 记 员 刘丹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