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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柳书琴与马治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书琴,马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柳书琴,女,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马治平,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106民初15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013元,未执行标的10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106民初15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 玮审判员 王立军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