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20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嘉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嘉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广州市裤亿服饰有限公司,陈刘仔,黎永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200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嘉俊,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1、5、11、13号、广州大道南874-896号(双)的101房,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9号、广州大道南872、900、902号的201和301房。负责人:肖万满,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广州市裤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366-370号5楼505房。法定代表人:陈刘仔。原审被告:陈刘仔,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审被告:黎永连,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上诉人苏嘉俊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原审被告广州市裤亿服饰有限公司、陈刘仔、黎永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9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嘉俊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嘉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嘉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给上诉人苏嘉俊。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