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执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某1、任某抚养 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某1,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2342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某2,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某1,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任某,女,1979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临颍县。本院在执行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某1、任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永中审判员  刘佑成审判员  周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