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5民初66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66746号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2栋1301房。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B区3楼3层304。法定代表人:李亚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松子,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芳,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雨佳书 记 员  杨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