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4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米建与曹克侠、曹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建,曹克侠,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39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397号申请执行人:米建,男,198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曹克侠,女,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曹伟,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米建与被告曹克侠、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曹克侠、曹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米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曹克侠归还借款150,000元,被告曹伟对曹克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二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4,19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曹克侠、曹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做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审理中,本院依法正式查封了曹克侠、曹伟名下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10月17日分别冻结了曹克侠在浦发松江支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X账户、农行上海控江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但实际冻结到存款金额均为0元。本院还依法轮候查封了曹克侠名下沪C0XXXX奥德赛汽车一辆。除上述查封的房产、车辆,冻结的银行账户外,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曹克侠、曹伟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上述被查封的房产系二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且使用情况不明,暂时无法处置,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何骏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