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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九台市鑫源粮油店与孙淑芬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台市鑫源粮油店,孙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九台市鑫源粮油店,经营场所九台区。经营者汤慧萍,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孙淑芬,女,户籍地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台市鑫源粮油店与被执行人孙淑芬货款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029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淑芬账户存款10350元(含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