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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3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严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严某某,女,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人,住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人,住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南雄村委会。本院在执严某某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331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某应当支付严某某房屋租金58250元,水电费1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68元,共计60618元。执行中,本院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撤回申请要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331执165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晋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