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镇市支行与赵庆春、丰镇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镇市支行,赵某某,丰镇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丰镇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981民初8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镇市支行。负责人张夏军,职务:行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5年4月23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户籍地内蒙古丰镇市。被告丰镇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镇市支行诉被告赵某某、被告丰镇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镇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30.19元,减半收取56015.0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李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董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