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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4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4601宜兴市正能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乡荇农业有限公司、李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正能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乡荇农业有限公司,李志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601号原告:宜兴市正能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善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ECT297。法定代表人:张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顾冶青、陶若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乡荇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隆兴桥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656832324。法定代表人:李志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永刚,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光,男,1953年9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代理人:梁永刚,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正能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能量公司)与被告四川乡荇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荇公司)、李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正能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5元,由原告正能量公司负担。审审 判 员 史 芳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人民陪审员 何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孟钰洁书 记 员 陈亦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