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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建军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赵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3440号申请执行人李燕,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赵建军,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李燕与赵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2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李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建军给付人民币76025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赵建军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建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275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京保法官助理  王 静书 记 员  曹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