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执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程迎强盗窃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21执623号之一被执行人:程迎强,男,1973年1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本院在执行程迎强盗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迎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迎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常文附:相关法律规定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