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天虎与关德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虎,关德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888号之一原告:张天虎,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肃州区。被告:关德华,男,现年45岁,住高台县。原告张天虎诉与被告关德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法院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天虎的起诉。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25元,退还其2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玉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