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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集安市万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李季王英哲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集安市万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李季,王英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集安市万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营者:张敏。委托代理人:韩译萱。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季。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英哲。再审申请人集安市万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万利驾校)因与被申请人李季、王英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吉0582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利驾校申请再审称,1、原审程序违法,王××去世后财产由其妻子王××,儿子王英哲继承,法院漏列当事人,应追加王××为被告。2、王××收取的培训费用只交给万利驾校1850元,现在让万利驾校全额退款4900元是不合理的。3、李季已经通过科目一,其他的科目申请人可以安排其考试,现在要求全额退款不合情理。4、一审适用小额诉讼终审判决,不适合本案案情,明显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综上,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时已经向当事人双方送达了小额诉讼告知书,双方并无异议,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并返还培训费用并无不妥。判决王××的继承人承担连带责任,无非是对原告权利保护的最大化,现原告认可服判,明确表示不同意再审,不要求王××继承人承担责任,且判决并没有损害申请人的权益,也不妨碍其主张权利。若申请人认为王××的继承人应当担责,需要追偿,可另行告诉处理。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万利驾校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集安市万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长国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立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