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辖终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范忠良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忠良,王雪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1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忠良,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花,女,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上诉人范忠良因与被上诉人王雪花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11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范忠良上诉称,因经营金华登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故其常年居住在金华市金东区,上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上诉人范忠良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金华市金东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主张,其住所地仍应认定为在东阳市。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燕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