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应祥与被执行人朱小虎、卢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祥,朱小虎,卢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2241号申请执行人:应祥,男,1973年5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晓峰,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小虎,男,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卢娟娟,女,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应祥与朱小虎、卢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1民终9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朱小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应祥借款1892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0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8800元)。卢娟娟对朱小虎上述不款义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朱小虎、卢娟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小虎、卢娟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从军审判员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 业 更多数据: